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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面停止办理省外票据业务!

2022/9/20 23:46:57发布70次查看
近期提到河北银监对票据业务有了新的规定,流出了相关发文规定情况!
▍ 从河北银监的发文看,主要规定包括:
1、限制办理异地票:包括签发、直贴!
2、暂停商票业务:包括贴现、保贴、保证、质押,以及以此相关的同业、保理、福费廷业务;月报中需逐步报送
3、限制转贴业务:只能买断2类票,辖区内直贴的、大型国股行直贴票;对于分支行要不是从总行买断,要不有授权;对于农信、农商只能在省联社内转...
4、对于贸易背景、发票提出严格要求:票和发票日期一致、发票有直贴行签注
5、票据资管基本被堵:不得挪规模、不得包括未直贴票;
6、100%保证金票要严禁!
7、票贷比不超30%、贴贷比不超10%
8、被代理机构签发或直贴的电票,不得办理转贴!
9、每月报送票据业务发生额,票贷比、贴贷比、敞口比、保存比
10、严格处罚!顶格处罚!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
河北银监局〔2017) 105 号文
近日河北银监局向辖内金融机构下发了冀银监发〔2017) 105 号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意见文中的7条意见,严指票据相关业务,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暂停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部分票据转贴现业务等,具体意见如下:
一、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专注服务省内客户,不得为省外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为省外客户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河北省内全国 500 强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属于省外的小微企业客户,我省企业债权债务关联方属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的企业客户,以及财务公司符合其法定业务经营范围的省外企业客户,不列为限制对象,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票据月报表中对省外业务按企业清单逐笔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信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存量业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到期结清,不得叙作。
二、暂停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贴、保证、质押,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基础资产的同业业务、 福费廷、保理等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的,其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并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叙作申请,经验收符合条件后,须在票据月报表中按企业清单逐笔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河北银监局负责验收。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商业承兑汇票存量业务应到期结清,不得滚动叙作。
三、暂停部分票据转贴现业务。暂停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买断、转贴现买入返售、转贴现卖出回购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转贴现买断下辖机构直贴票据.可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但交易标的应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无交易席位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可从总行转贴现买断,或经总行审批转贴现买断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增强流动性管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可在河北省联社系统内办理票据转贴现买断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存量业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到期结清,不得叙作。
四、规范票据业务有序发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负首责。严格禁止为提供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日期不符合购销合同要求的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格禁止不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签注办理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信息的业务行为。严格创新管理,严格防范监管套利,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资管计划中不得含有未贴现票据,不得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从严审核、从严办理 100%保证金的票据业务。严格监管指标约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贷比不得高于30%、贴贷比不得高于 10%,两项指标应于2018 年底前全部达标。
五、防范电子票据业务风险。电子票据签发与贴现均应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验收后叙作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应严把准入关,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不得违规进行票据托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被代理机构签发或直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完善票据业务监测体系。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票据业务进行统计监测,按月监测票据业务发生额,设置票贷比、贴贷比、敞口比、保存比等监测指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票据月报表(见附表 1-6)纳入 1104 特色报表体系,自 2018 年 1 月始,每月 5 日前报送,并确保数据准确性。
七、加大票据业务违规处罚力度。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履职尽责。一旦发现违规问题,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整个业务流程,从业务发起、授权审批、运营操作、风险管理、合规审计等各环节逐笔对责任人与机构进行“双罚”,尤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若发生票据案件,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依法禁止直接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视情况对机构采取暂停市场准入和相关业务的监管强制措施。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后,发生重大风险,将直接问责主要负责人,并对责任人和机构从严从重处罚。
央行银监会发126号文|| 对照
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26号文),这算是为半年以来不断爆发的票据风险事件做了一个官方的定性,也给票据业务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该文的主送对象为各地人行、银监以及各银行,抄送对象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这两个协会下面都设立了票据业协会。由此看来,监管机构还希望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共同管理,从而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126号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解读如下:
1、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
一是要求银行把合规风险类指标权重放到第一位,明确将承兑费率和垫款率指标纳入考核。或许会影响票据承兑量。
二是加强票据实物管理。电票的优势将更加明显。
三是加强对同业户的管理,要求每月对账。同业户将退出历史舞台。
四是强化内部制度流程的风险防控以及员工教育。集中化运营是趋势。
2、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
一是要求加强对交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材料,并要求对已承兑或贴现的票据所附发票、单据等原件正面加注,以避免重复使用。将影响票源供给量。
二是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把握实质风险。即使监管不要求,银行也应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把握实质性风险。
三是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承兑保证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要求不得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滚动开票。理财质押开票的业务将受到影响,但滚动开票的监管从操作上难以执行。
四是不得掩盖信用风险,要求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也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承的垫款。难以执行到位。
3、规范票据交易行为。其中强调了六个小点:
一是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即140号文的相关要求,要实施集中统一审批,同时强调了对回购业务的会计记账要求。再次强调集中化运营,通过会计记账消规模的模式将受到打击,资管计划将统一市场。
二是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要求法人总部对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回购业务。无法执行到位,市场很灵活,找个过桥行就能解决。
三是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并要求贴入银行必须于业务当日在票据进行背书,买入返售方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人。这点出了纸票业务违规操作的根本,但不知道能否落实到位,由此看来,电票则具有天然的优势。
四是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要求纸质票据的交割必须在交易一方的营业场所内完成,并要求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
五是严格资金划付要求,要求资金只能划付给转出行的人行账户或者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但是通过代理接入办理电票业务的可以划付给同业户,继续打击同业户。
六是禁止各类违规交易,严禁银行与非法中介合作,禁止跨行的清单交易、一票多卖。如果禁止纸票清单交易落实到位,纸票的交易成本将更高,电票优势更明显。
4、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其中强调了两个小点:
一是要求银行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面自查。
重点排查同业户、通道业务、消规模业务、会计记账漏洞等行为。并要求在7月15日前将风险自查情况报送人行和银监会。传统消规模的模式加速退出,资管计划会增加。
二是要求各级人行和银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针对以上内容,总体来看,监管层对于票据行业存在的问题是相当清楚的,管理思路有赌有疏,防范的是高风险的操作模式,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1.并没有否定票据资管计划,这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操作模式。
2.开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对票据行业短期有一定负面作用。
3.同业户退出历史舞台。
4.电票优势更加突出。
5.集中化运营将成为趋势。
6.如何管理业务的实质性风险将是各家银行的业务重点。
河北银监,近期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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